
社保规定: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,不予补交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,因工作变动,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,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。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。。
我觉得这很不公平,也很不合理。很多时候,我们都会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。比如辞工,在试用期间,生小孩时,私人企业的老板都不会帮我们买保险的。虽然象生小孩社保是规定企业要帮员工买保险的,但往往遇到这种事,我们都会主动辞职或被老板劝辞。我们也没办法。真正去告的人没几个。就这样,我们受到单位和社保的双重压迫,把我们辛辛苦苦缴的年限又给一笔勾销了。我们除了无耐还能怎么样?!
